本报讯3月24日,安徽省蚌埠市中市区法院公开审理“李文彬职务侵占案”。因涉及企业承包人权益如何界定而引人注目,蚌埠市有关部门和经济界相关人士到庭旁听。
据法庭调查,李文彬原系国有蚌埠市百货供应站普通职工。1993年之前,该百货站所属各部门严重亏损。为了扭转亏损局面,1993年,百货站公开张榜招贤,对布胶组和一个门市部进行招标承包试点。李文彬和其他两名职工参与投标,最后李文彬以最高分中标。1994年,他又承包了百货站的整个鞋业公司。蚌埠市中市区检察院公诉人在起诉书中说,被告李文彬在任承包负责人期间,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,侵吞公款37万元。被告李文彬在法庭上称,承包期间,他拿到的不只是37万元,而是40万元。但这不是非法侵占,而是承包人应得的合法收入。根据当时张榜纳贤告示的内容,以及后来的承包协议,承包人李文彬每年应向百货站上交15万元,安置15名职工就业,保证职工年工资不少于5000元。
人民日报华东新闻对此报道说,此案争论的焦点是,承包人李文彬在上交15万元、兑现职工奖金与工资之后,剩下的盈利款该不该归他所得。公诉人称,当时的承包是国有企业的内部承包,是集体承包。既然是集体承包,盈利余款就该是集体所得,不该归个人所有。而1993年担任蚌埠市百货站经理及法人代表的陈文香到庭作证说,1993年招标时,李文彬是个人承包,而且是一定3年不变。被告辩护人翟建律师指出,李文彬个人承包的事实清楚,他也兑现了应尽的义务,40万元应是合法所得。
李文彬是1998年9月23日被蚌埠市中市区检察院以贪污罪立案侦查,并于同年10月被逮捕的。